(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傅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62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以下称淮阴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洪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红。委托代理人刘燕。被申请人傅建国。2014年11月16日,申请人淮阴区卫生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淮卫医罚(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位于韩桥乡庆华村13组从事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被申请人自2014年2月在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并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淮卫查扣决(2014)40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器械;2、罚款6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3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淮阴区卫生局对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并经催告程序,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淮阴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淮卫医罚(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斌审判员 徐银海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陆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