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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赛芬与陈赛芬、陈卫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赛芬,陈卫国,李加树,张新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津萍。委托代理人:陈义苍、杨镕鸿。被告:陈赛芬。被告:陈卫国。被告:李加树。被告:张新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赛芬、陈卫国、李加树、张新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赛芬、陈卫国、李加树、张新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文琦人民陪审员  莫文福人民陪审员  林道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