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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一民监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程会强与苑中辉、郭世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会强,苑中辉,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郭世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民监第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原告)程会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苑中辉。原审第三人郭世伟。申请人程会强与被申请人苑中辉、原审第三人郭世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涿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程会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保检民监(2015)13060000010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涿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涿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梁红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