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易润平与黄松、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润平,黄松,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易润平,男,34岁。被告黄松,男,30岁。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润平与被告黄松、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润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4元,由原告易润平负担。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小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