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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易润平与黄松、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润平,黄松,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易润平,男,34岁。被告黄松,男,30岁。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润平与被告黄松、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润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4元,由原告易润平负担。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小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