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璟源电子有限公司与钟叶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璟源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叶贞、陈灿辉、刘金乾。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钟叶贞、陈灿辉、刘金乾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芥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