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白银和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代表人秦虎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银和,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足法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白银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银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帐户的存款58300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