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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曲云峰与被告王德飞、毕晓晨、威海天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18-1号原告曲云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杰,威海环翠森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飞,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毕晓晨,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威海天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慎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云峰与被告王德飞、毕晓晨、威海天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王德飞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康城59号1102室、被告毕晓晨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化西路137号504室房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德飞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康城59号1102室房产、被告毕晓晨名下位于威海市文化西路137号5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