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覃广德、蒋瑞清、葛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覃广德,蒋瑞清,葛启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健钦,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衡,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广德,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委托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瑞清,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启明,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代表人:何永成,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广德、蒋瑞清、葛启明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764元,本院应向其退回338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歌审 判 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