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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谢某,女。关于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徒有劲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1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12月10日生育女儿张小甲,1998年9月17日生育儿子张小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特别是近期,被告因家庭矛盾返回娘家不回。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小乙由被告抚养。被告谢某辩称,我认同原告起诉的事实,我与原告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淡薄并常因家庭生活问题发生争吵,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同意由我抚养儿子张小乙,不用原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另外,我因常外出,无法参加庭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1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1993年12月10日生育长女张小甲,1998年9月17日生育次子张小乙。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锁事发生矛盾。后被告返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于今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抚养儿子。经本院征询原、被告的儿子张小乙,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间因矛盾缺乏谅解,致夫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表示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儿子张小乙的抚养问题,因张小乙已近成年,其表示原随被告生活,应予准许。对于抚养费问题,被告虽然表示不向原告主张,但不影响其儿子以后另行主张,故本案不对抚养费进行调整。同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张小乙由被告谢某负责抚养教育,但仍属双方的儿子。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徒有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佩 琼朱晓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