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魏西玲与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魏西玲。被执行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西玲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共计付款2300元,对不足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西玲与被执行人日照鑫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