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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清、邓杰伦与何清借款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清,邓杰伦,何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清,住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杰伦,户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现居住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清,住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清、邓杰伦的住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