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田高奇、魏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田高奇,魏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地址: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德超。委托代理人:温文,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高奇,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魏春华,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诉被告田高奇、魏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剑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