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魏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博 惠 源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魏 义 国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673号原告: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87227-7.住所地:乾安镇鸣凤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被告魏义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