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微与王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张×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为1535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杨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盛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