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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昱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昱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明。委托代理人:严诚强、林文杰,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昱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昱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林昱彤已支付案涉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