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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灵璧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灵璧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28-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XX,该院院长。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灵执字第00328号冻结被执行人灵璧县中医医院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灵璧县中医医院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灵璧县中医医院银行存款账户冻结的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