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欧诉潘文英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欧,潘文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欧,男,1980年9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XXX,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丹寨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文英,女,1984年11月13日生,苗族,贵州丹寨县人,住丹寨县XXX,农民。上诉人马欧因与被上诉人潘文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丹寨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日生育长女马阿者,2010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马定扬,原告生育长子后做了结扎手术。2014年4月,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酗酒、打人为由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组织调解和好,于2014年5月2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4年11月24日,原告再次以被告经常赌博、酗酒、打人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丹寨县龙泉镇羊排村三组地基一块,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在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共同子女马阿者。庭审结束后,原告自愿放弃对共同财产分割。一审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合法有效。从被告立下的保证书来看,被告有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的恶习,由于这些恶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引起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共同女儿马阿者,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共同子女马阿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一共同儿子马定扬由被告直接抚养,原、被告互不向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潘文英诉与被告马欧离婚,准予离婚。二、共同子女马阿者由原告潘文英直接抚养、马定扬由被告马欧直接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女子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探视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文英承担。马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相恋,最终办理了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也有较好的夫妻感情。生育一女一子,生活中有点磕磕碰碰是正常的事,正因为上诉人事事都让着被上诉人,所以才在不该写保证书上也为了他而写了那份保证,目的是想被上诉人回心转意,把心思回到这个家。为了这个家,为了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健康成长,上诉人真诚的希望被上诉人能回心转意,也希望被上诉人能理解上诉人的良苦用心,两个小孩一直在上诉人家中随上诉人的父母生活,从来不分离,如判决离婚,且判决两个小孩一个随父一个随母,让两个小孩分离,让这个家支离破碎,显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综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希望,应判决不准离婚。请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欧与被上诉人潘文英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结婚,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子女两人,由于马欧在生活中的赌博行为造成夫妻矛盾,潘文英曾于2014年4月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马欧写下保证后潘文英自动撤诉,但在撤诉后,被上诉人潘文英并没有主动回家给上诉人一个改正的机会,而是一人在外,两个小孩仍与上诉人马欧父母生活,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义务,二审中,经本院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上诉人马欧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但要求两个小孩由自己抚养。本院经考虑认为,两个孩子从小相伴一直在男方家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如果将其分开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现被上诉人在外打工没有固定居所,大女孩已满10周岁,也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上诉人的要求符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考虑到两个子女随上诉人马欧生活,被上诉人应每月向子女支付生活费500元为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丹寨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丹寨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女儿马阿者、儿子马定扬由上诉人马欧抚养,被上诉人潘文英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被上诉人潘文英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力,上诉人马欧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共计300元,由马欧承担150元,潘文英承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龙七奇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华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