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金杰与许成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杰,许成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王金杰。委托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成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杰与被告许成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伤情需要继续治疗,故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