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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祝道明与杭州宏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道明,杭州宏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祝道明。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宏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益虹。委托代理人包志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道明诉被告杭州宏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祝道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宏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道明撤回对杭州宏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祝道明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