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虞华、黄专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虞华,黄专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562号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恒隆大厦903、904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虞华。被告黄专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华、黄专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20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