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志刚,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正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