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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叶景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叶景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颜铭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垚鑫、匡迁桥,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景键,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叶景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泉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垚鑫及被告叶景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泉州分行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提交《贷贷平安商务卡业务申请书》,向原告申请10万贷款额度,利率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额度及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使用,被告通过网银借款或还款时,凭原告的网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原告网上银行后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由被告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贷款资金的发放、支取和归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后被告通过个人网银共计支取7万元。2014年9月24日,此笔贷款到期,截止2015年3月4日,被告仍拖欠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叶景键立即归还贷款人民币本金63648.29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3月3日欠息为10046.3元,自2015年3月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两者共计人民币73694.59元。被告叶景键辩称,对原告诉请没有异议,但其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提交《贷贷平安商务卡业务申请书》,向原告申请10万贷款额度,利率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额度及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使用,被告通过网银借款或还款时,凭原告的网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原告网上银行后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贷款资金的发放、支取和归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个人网银共计支取7万元,但未依约还款付息。截至2015年5月1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8648.29元、利息12637.71元、复利388.98元。原告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平安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贷贷平安商务卡业务申请书》、《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银行卡复印件、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以及庭审中原告平安银行泉州分行及被告叶景键的陈述为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叶景键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叶景键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平安银行泉州分行据此要求被告叶景键清偿借款本金58648.2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景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58648.29元、利息12637.71元、复利388.98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被告叶景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鸿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