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吴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祁某某,男,青海省民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