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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桂芝与杨民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芝,杨民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吴桂芝,女,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北中华路36家-2号。被告:杨民涛,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双山双胜社区14组北中华路36甲栋1单元1层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芝诉被告杨民涛离婚纠纷,原告吴桂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芝撤回起诉。原告吴桂芝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桂芝承担。审判员  于连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京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