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耿树国与迮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树国,迮兴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23号原告:耿树国,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迮兴东,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耿树国与被告迮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迮兴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树国诉称:被告迮兴东做外墙涂料工程,从我处赊购涂料,合计欠款28000元,被告立一欠条给我,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付货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2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迮兴东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2013年7月27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涂料,欠原告款28000元。被告迮兴东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迮兴东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耿树国在定远县定城镇经营涂料生意,被告迮兴东承接外墙涂料工程,经常从原告处赊购涂料。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涂料款28000元,被告于2013年7月27日立一欠据给原告,欠据载明:“今欠到耿树国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元),年底付齐。”逾期后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耿树国与被告迮兴东之间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涂料,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偿付货款,其长期拖欠不付,应承担所欠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迮兴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提出未到庭的理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迮兴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耿树国货款28000元,并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迮兴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德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