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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2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赵某,女,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