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姚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2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建,男,汉族,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6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坤,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晚24晨,被告人姚建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金滩绿洲”二楼休息大厅内将被害人吴某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盗走,后吴某发现手机被姚建偷走并向其索要,姚建将该手机退还给吴某,经宿州市涌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49元。2014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姚建到宿州市埇桥区淮海路,中央广场c区楼道口,用钥匙把袁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助力车的锁打开,将该车盗走,经宿州市涌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助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姚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姚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姚建当庭辩称雅迪牌助力车是其借用的,手机是其拾的,其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23日晚24晨,被告人姚建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金滩绿洲”二楼休息大厅内将被害人吴某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盗走,吴某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人姚建催要并报警,后被告人姚建将该手机退还给吴某,经宿州市涌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49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宿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姚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二)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鉴定,苹果5s手机价值3549元。(三)被害人吴某陈述,称2014年7月23日晚上23时许,她和朋友周某甲、曹某,还有姚建以及姚建的女朋友,到宿州市埇桥区北关金滩绿洲游泳,她在休息的时候把她的手机放在床头充电,等她醒来时已经是2014年7月24日早上六点多了,发现她的手机被人偷了,她就给周某甲说她的手机被人偷了,周某甲就帮她找手机,没有找到,当时她拨打了她的手机,发现手机已经无法接通了,然后姚建就问她要她的手机开机密码,说能够通过朋友利用开机密码帮她找到手机,她就把她的手机开机密码给了姚建。她们又找了一会儿没有找到,就走了,这时,周某甲和曹某把她喊到一边,说怀疑是姚建把她的手机偷走了,到2014年7月24日上午10点钟左右的时候,她们准备离开了,她就把姚建喊到了金滩绿洲的门口,问姚建要手机,当时姚建就不承认,还很生气,还赌咒说没有拿她的手机,这个时候周某甲就过来了,她就让周某甲当着姚建的面再次拨打了她的电话,然后她的电话铃声就从姚建的身上传了出来,周某甲当时听到她的电话铃声从姚建身上传出来的时候就走了,她就又求姚建把手机还给她,姚建还是不愿意把手机给她,不过承认偷手机了,姚建让她给七八百元,再给买烟,才把手机还给她,她就找机会到吧台,让服务员报警了,被偷的手机是一个土豪金的苹果5s手机是十六集版本的,是5200元买的,有九五成新,手机串号是351984061526836。(四)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3日晚上23时30许,她和吴某、周某甲,姚建及姚建的女朋友,到北关金滩绿洲玩,到了早上七点的样子,吴某说手机丢了,她和周某甲就一起帮着吴某找手机,吧台的人就告诉她说只有姚建去过卫生间,然后她和周某甲就到男厕所找手机,但是没有找到,周某甲给她说在大厅打吴某的手机号码时,手机是在姚建口袋里面响铃声的,她就到金滩绿洲的大门口问姚建,姚建就说吴某的手机是通过定位找到的,然后姚建说要和吴某说事情,吴某在大厅就报警了。2、证人周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7月23日23时许,她和吴某、姚建去宿州市埇桥区金滩绿洲玩,第二天早上的六七点钟,她就听到吴某喊说手机丢了,她就和吴某一起找手机,这时,她们就怀疑是姚建拿的,她们就一直拖着不让姚建走,后就看见吴某单独叫姚建到一楼大门口单独说话,她就拿自己的手机打吴某的号码,打通后,铃声来源于姚建身上,姚建脸色变得十分难看,脾气还十分暴躁,姚建让吴某拿500元钱就还手机,吴某一直求都没有用,吴某通过大厅前台报警,姚建看警察来了,于是就匆忙把吴某的手机扔给了吴某,赶快逃离了现场。(五)被告人姚建的供述,称2014年7月24日他去宿州市埇桥区北关金滩绿洲洗浴城洗澡,后就去二楼休息大厅室休息。他后排旁边位置休息的吴某把他喊起来,说手机不见了,他在吴某休息沙发的缝隙处发现了一部苹果5s,屏幕是白色的手机,他就把手机放在口袋里后,就去找吴某要把手机还给吴某。没有找到吴某,因为吴某已经下楼到洗浴中心一楼女更衣室换衣服了,他到洗浴中心大门口等吴某,吴某出来后,他就告诉吴某他帮助吴某把手机给找到了,让吴某给他买两包烟吸,吴某就把手机拿走了,他在一楼大厅付款处的沙发上坐着等吴某出来时,他听到这部手机响了,这时他看到吴某出来了,就没有接电话。二、2014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姚建到宿州市埇桥区淮海路,中央广场c区楼道口,用钥匙把袁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助力车的锁打开,将该车盗走,经宿州市涌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助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从姚建处扣押助力车钥匙一把。(二)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鉴定,雅迪电动车价值1100元。(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称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他以1400元的价格买姚建的“雅迪牌”助力车,当时他对象陈晨还有他朋友井祥斌都在场,姚建给了他一把这辆摩托车的钥匙,他就骑摩托车回家了。2014年9月7日20时许,他把摩托车停放在宿州市埇桥区淮海路中央广场c区楼梯口就回家了,2014年9月8日10时许,他发现摩托车被偷了,他去一楼小区物业办公室看监控,监控上显示是2014年9月8日3时许,姚建把他的摩托车偷走了,他就给姚建打电话,问为什么偷他的摩托车?姚建就给他道歉说要跟他私了,叫他不要报警,说摩托车停放在宿州市甬桥区实验中学旁边有意思餐厅门口,让他去骑,然后他就去把摩托车骑了回来。(四)被告人姚建的供述,称2014年8月的晚上十一二点钟,袁某要买他的这辆助力车,他说1400元,然后袁某就到银行去了1400元交给他,当时还有袁某的女朋友及袁某的朋友在场。他给袁某一把钥匙,自己留了一把,2014年9月8日4时许,他一个人到中央广场傣妹火锅城附近一个电梯口的位置时,看见这辆助力摩托车,就趁附近没有人时,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把摩托车推出来打火骑着就走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袁某、周某乙报案而案发,2014年9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姚建在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百惠园西200米的“友间网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姚建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被告人姚建当庭称雅迪牌助力车是其借用的,手机是其拾的,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建盗窃雅迪牌助力车及苹果牌手机一部的事实,有被害人袁某、吴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周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姚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相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姚建当庭称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姚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叶亮审 判 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