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王琦、杜海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王琦,杜海江,赵凤芹,李萱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196686-9)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琳,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肖亮,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琦。被告:杜海江。被告:赵凤芹。被告:李萱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王琦、杜海江、赵凤芹、李萱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建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