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惠志林与三原县农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605号起诉人惠志林,男。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收到惠志林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养羊专业户,多年来羊的存栏数都在50只以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羊存栏50只以上的每年应补助10000元,从2008年至2014年共应补助4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三原县农业局仅付5000元,剩余35000元未付。要求三原县农业局立即给付起诉人养羊补助款3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以国家政策为由要求三原县农业局给付补助款,其与三原县农业局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三原县农业局依据文件精神对奶山羊养殖户进行政策性补贴,虽起诉人时为养殖户,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起诉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惠志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尚宝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