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尹德华与卢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华,卢大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尹德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许新,日照经济开发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卢大伟,男,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尹德华与被告卢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常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德华的委托代理人许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大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德华诉称:2013年9月18日16时许,祁继强驾驶原告尹德华所有鲁LH3***号牌车辆行驶至613省道与文黄路交汇处时,与被告卢大伟驾驶的鲁B91***号牌车辆相撞,致原告所有的鲁LH3***号牌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大伟驾驶的鲁B91***号牌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祁继强驾驶的鲁LH3***号牌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外的车辆损失11310元;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案经送达,被告卢大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16时40分许,祁继强驾驶鲁LH3***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6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文黄路交叉口时,与沿文黄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卢大伟驾驶的鲁B91***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祁继强、鲁LH3***号牌车乘车人祁涛、鲁B91***号牌车乘车人丁珊珊受伤,两车部分受损。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现场勘查后,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第201302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大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祁继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卢大伟持有机动车驾驶证B2证,其驾驶的鲁B91***号牌小型轿车属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所有,租赁给被告卢大伟使用,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华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查明:鲁LH3***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属于原告尹德华所有,原告尹德华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3310元,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岚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尹德华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损失明细、维修发票、被告出具的机动车辆估损清单,(2014)岚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卢大伟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其违法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卢大伟应对原告尹德华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大伟赔偿原告尹德华车辆损失11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附注:13310元-2000元=11310元。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卢大伟全部负担。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