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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文波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1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2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邱金勇、梁松旺,均是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冼 聪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人民陪审员  霍丹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敏顾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