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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与黄亿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黄亿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溪镇华山村四组,注册号500237000001505。法定代表人陈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XX(特别授权)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玉镇(一般授权),重庆市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亿林,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明金(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亿林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巫山县三田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