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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献礼与被告朱珍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万庆才,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