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双燕与XX晶、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燕,XX晶,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60-1号申请执行人双燕,女,。被执行人XX晶。被执行人鲁鹏。双燕与XX晶、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2951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364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XX晶、鲁鹏,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55万元和利息、违约金以及因收回借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XX晶、鲁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双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晶、鲁鹏收入5672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