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熊昌席与雍鸿、邹宏英、刘敏、陈强、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昌席,雍鸿,邹宏英,刘敏,陈强,姚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熊昌席。被告雍鸿。被告邹宏英。被告刘敏。被告陈强。被告姚军。原告熊昌席与被告雍鸿、邹宏英、刘敏、陈强、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熊昌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