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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熊昌席与雍鸿、邹宏英、刘敏、陈强、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昌席,雍鸿,邹宏英,刘敏,陈强,姚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熊昌席。被告雍鸿。被告邹宏英。被告刘敏。被告陈强。被告姚军。原告熊昌席与被告雍鸿、邹宏英、刘敏、陈强、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熊昌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