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谌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谌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段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谌某某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光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