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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谷×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161号原告谷×,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郑×,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