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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秦亚春与西安理工科技专修学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春,西安理工科技专修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秦亚春。被告:西安理工科技专修学院。负责人:陈良,该学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秦亚春与被告西安理工科技专修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理工科技专修学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就合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北岳路1号,属于本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理工科技专修学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