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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美师与徐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师,徐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徐美师男。被执行人:徐亨涛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亨涛的的存款210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