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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隗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