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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梁有高申请执行开平市马冈镇黎水木材加工店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有高,开平市马冈镇黎水木材加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930号申请人梁有高被执行人开平市马冈镇黎水木材加工店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有高与被执行开平市马冈镇黎水木材加工店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开劳人仲案终字(2015)第0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7142元、护理费13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9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84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71元及经济补偿金1785.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97元,因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一次性收到赔偿款32000元,余款表示放弃,上方以后互不追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开平市马冈镇黎水木材加工店已一次性赔偿32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93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