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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海芳与蒋银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芳,蒋银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610号原告:胡海芳。委托代理人:李文彬,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银娥。原告胡海芳为与被告蒋银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海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海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胡海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安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