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占克英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占克英,杨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占克英,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杨仁武,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受理了占克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占克英以被申请人杨仁武欠其借款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仁武所有的闽HU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且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占克英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杨仁武所有的闽HU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2、查封居涛提供担保所有的座落在浦城县千里马路xxx号(名桂世家)x#幢xx层xxxx房屋(浦房权证字第x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荣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