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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世林、代纯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世林,代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赵世林,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代纯,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常德市武陵区人,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3)X1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赵世林、代纯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17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8512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执行人赵世林、代纯在银行的存款38990元(含执行费478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