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加荣与盐城龙腾飞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荣,盐城龙腾飞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胡加荣,市民。委托代理人潘地松,江苏省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龙腾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新利村。法定代表人王翠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琪,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加荣与被告盐城龙腾飞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加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加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加荣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