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与何万明、莫炳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何某明,莫某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负责人邓某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某林,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何某明,男,1955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被告莫某娣,女,1956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诉被告何某明、莫某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于庭前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素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