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10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雄审 判 员 何 宾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