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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盛明明与李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明明,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盛明明。被执行人李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明明与被执行人李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寒经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申请过程中,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寒经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龙堂审判员  苑振都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