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盛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红、郑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盛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玉良,张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中山市盛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谢炳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峰、邓石群,均系该司员工。被告:郑玉良,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小红,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盛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红、郑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盛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为1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盛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