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海民与王白音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民,王白音那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胡海民,男,1975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白音那��,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民诉被告王白音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海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