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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海民与王白音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民,王白音那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胡海民,男,1975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白音那��,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民诉被告王白音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海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婧 来自